1、只曉得自己觀點的人,其實所知無多。
2、現在的一切美好事物,無一不是創新的結果。
3、在對付野蠻人時,專制政府正是一個合法的型式,只要目的是為著使他們有所改善,而利用與手段又因這個目的之得以實現而顯為正當。
4、如果他使我們不高興,我們可以表示我們的厭惡,我們可以遠避他正和遠避一個討厭的東西一樣;但我們卻不會因此就感到受有使命要把他的生活弄得不舒服。
5、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的。對于本人自己,對于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6、唯一實稱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們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們自己的好處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他人的這種自由,不試圖阻礙他們取得這種自由的努力。人類若彼此容忍各自按照自己認為好的樣子去生活,比強迫每個人都按照其余的人們所認為好的樣子去生活,所獲是要較多的。
7、一個人表現鹵莽、剛愎、自高自大,不能在適中的生活資料下生活,不能約束自己免于有害的放縱,追求獸性的快樂而犧牲情感上和智慧上的快樂一樣的人只能指望被人看低,只能指望人們對他有較少的良好觀感;而他對于這點是沒有權利來抱怨的,除非他以特殊優越的社會關系贏得他們的好感,從而具備資格博取他們的有益效勞,而不受他自身缺點的影響。
8、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他人若為著自己的好處而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他忠告、指教、勸說以至遠而避之,這些就是社會要對他的行為表示不喜或非難時所僅能采取的正當步驟。第二,關于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動,個人則應當負責交代,并且還應當承受或是社會的或是法律的懲罰,假如社會的意見認為需要用這種或那種懲罰來保護它自己的話。
9、社會暴虐比許多種類的政治壓迫還可怕,因為它雖不常以極端性的刑罰為后盾,卻使人們更少有逃避的辦法,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的細節更深;由于它奴役靈魂本身。因此,僅只防御官府的暴虐還不夠;對于得勢輿論和得勢感想的暴虐,對于社會要借行政處罰以外的辦法來把它自己的觀念和行事當做行為準則來強加于所見不同的人,以束縛任何與它的方式不相協調的個性的發展,甚至阻止這種個性的形成,從而迫使一切任務都按照它自己的模型來剪裁他們自己的這種趨勢對于這些,也都要加以防御。
10、若謂真理只因其為真理便具有什么固有的力量,能夠抵抗錯誤,能夠面臨監獄和炮烙而挺占優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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