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精神政治學讀后感(經典9篇)

2025-05-05 精神政治學讀后感

細細品味一本名著后,相信大家都有很多值得分享的東西,現在就讓我們寫9篇走心的讀后感吧。為了讓您不再為寫讀后感頭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政治學讀后感,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神政治學讀后感 篇1

《論法的精神》一書出自于18世紀上半葉法國杰出的啟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鳩(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Ontesquieu,1689—1755)的筆下,在書中孟氏開創性地提出了分權與制衡理論,倡導司法、立法與行政三者之間的相互分離,保障公民自由,他的這一思想后來成為了西方資產階級大革命的政治綱領。在1775年到1983年美國獨立戰爭期間,戰爭領袖們積極向民眾宣揚孟氏的進步思想,并將其三權分立學說訂入本國憲法,美國也成為運用孟德斯鳩理論指導本國革命并最終建國的第一個國家。此外,在法國資產階級大革命時期于1789年發布的《人權宣言》也將孟氏的三權分立理念列入其中。

這部于1748年出版,耗費作者20年心血的著作一經出版便引起了當時社會的劇烈震動,在短短2年間印行了22版,被翻譯成了多種語言引入多個國家被民眾爭相傳看,并被稱之為"是亞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是到他的時代為止的最進步的政治理論書"。該部著作總共分為三卷,第一卷論述法與政體的關系,第二卷論述法與政治權利的關系,第三卷論述法與地理環境的`關系。

這其中,我對第三部分的印象最為深刻,在這一卷中,孟氏以中歐歷史上戰爭發生頻率的不同為例來論證法與地理環境之間存在的內在聯系,他認為并非如同歐洲各地氣候基本相似,中國北方與南方氣候迥異,由于這種氣候原因生活于中國北方的民族性格粗獷、暴躁、侵略性強,而生活于南方的民族在性格上則相對比較柔弱,且由于中國缺少像歐洲一樣為數眾多的大江大河等天然屏障,因此,中國的歷史實質上就是北方不斷侵略、入侵南方的歷史。先撇開孟氏的觀點對與否不談,單是他在那個時代對中國基本情況就能有如此這般深入的認識、分析與推斷就已經讓我所深深折服,況且要知道,孟德斯鳩是根本沒有來過中國的。

精神政治學讀后感 篇2

佛教界禪師提出參禪有三種境界: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論法的精神》讀后感。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認識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內在本質,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實難達到。然而,如能達到這種最高境界,便無往而不勝。孟德斯鳩就是這樣一個努力探尋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開《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悟,并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孟德斯鳩(1689—1755)是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啟蒙運動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論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論法的精神》一書,雖囿于時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資產階級的法學著作中,可稱之為具有獨特風格的百科全書,也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古典名著。這部著作,對于十八世紀歐美各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準備和實踐,起著思想準備和理論指導作用,從而也為資產階級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

孟德斯鳩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稱之為《論法的精神》,其含義是什么呢?他回答說:“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

孟德斯鳩認為,只有從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決自然法與人為法之間的關系,才能進行各種法律分類。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他列舉了不同歷史時代、不同民族、不同社會政治制度的歷史事實和法律文獻,論證某一類型法律制度產生的共同原因。同時,他不僅停留在尋找某些共同原因這一層次上,而且還試圖建立某些原則。他說:“我建立了一些原則。我看見了:個別的情況是服從這些原則的,仿佛是由原則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國的歷史都不過是由這些原則而來的結果;每一個個別法律都和另一個法律聯系著,或是依賴于一個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從尋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則,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發展中是一個不同的階段。從他的思想動機和目的來看,所謂建立的某些原則,就是指的一種理性的法則,這種法則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據這些理想法律原則所建立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就是正義的;反之,就是不正義的。他強調“我并沒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開,因為我討論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這個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種事物所可能有的種種關系之中”,并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法律為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為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其以前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于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并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實際上,他所努力尋找的法的精神,首先從宏觀上講,應是一種存在于所有法律當中的價值觀念,即人類正義的價值觀念,這種價值觀適用于一切法律當中。簡言之,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他的這種思想,對資本主義法律思想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的價值是被普遍接受的。雖然人們對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為價值,公正應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勛爵說:他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

司法公正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美國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訴帕爾默案說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這個案件是一個衡平法院決定不允許一個遺囑財產受繼人——他謀殺了立遺囑人——享有遺囑收益。雖然從法律表面上看,這位謀殺者享有繼承權,“但是,在這些原則之上還有一個更為一般的原則,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義情感中,這就是,無人應當從他自己的不公中獲利或從他自己的錯誤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對法律表面的、膚淺的理解,并在司法實踐中機械套用,這是“未參禪”或“參禪有所悟”時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內涵,并能熟練運用法律于辦案中,在當事人之間真正實現公正,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這種境界。裁判結果是不可能做到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因為總會有敗訴的一方(即使勝訴的一方也會有不滿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當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覺(即輸得服氣),卻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里,就可以輸出。

精神政治學讀后感 篇3

在《論法的精神》這部巨著中,孟德斯鳩認為公民自由分為兩種:哲學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哲學上的自由是意志的自由,而政治上的自由則是與法密切相關的。確保政治上的自由即是“法的精神”所探討的問題。

“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這是孟德斯鳩對自由與刑法關系的科學概括。而事實上,“刑法是為保障自由而存在的”,則是他對刑法的價值定位。刑法從專制與鎮壓的工具,到公民自由的保障,是一個巨大的變化,也是古代及中世紀刑法與近代及現代刑法的根本分野。

刑法應該為保障自由而存在,但刑法本身卻并不能創造自由,而僅僅是保障自由存在的一個工具而已。然而在不同的政治制度架構中,公民自由程度不同,刑法性質也就因而有別:在專制政體下,刑法的原則是制造恐怖;在君主政體下,刑法則對榮譽的捍衛;而在共和政體下,無論是民主政治或是貴族政治,品德和節制是刑法原則,也是其政體的原則。

因此,不論是在何種政體之下,都需要罪行法定原則來防止立法權與司法權的濫用,保障公民的自由。如果刑法的每一種刑罰都是依據犯罪的特殊性質去規定,就是自由的勝利。這樣,刑罰就不是人對人的暴行了。實現刑法的效力不是在于刑罰的嚴酷與否,而是在于公民對刑罰的畏懼,哪怕只是一種口頭懲罰。所以,要實現刑法效力的最大化,就必須強化公民的榮譽感。

精神政治學讀后感 篇4

正義,我們應該怎么做?

柏拉圖在討論正義的時候,大概不會想到兩千多年后的桑德爾也在研究關于正義的問題。據說,桑德爾教授在公正課,是哈佛最受歡迎的課程之一,說明很多青年才俊也對正義充滿疑惑。這就更讓柏拉圖想不通了,至少在他看來,《理想國》里,關于正義的問題已經一勞永逸的解決。

從什么是正義的討論,到如何建立一個正義的城邦,讓所有公民各司其責的生活在理想的國度中,柏拉圖差不多給了世人一份理想國建設指南,在這份指南里,他幾乎討論了自己能想到的一切細節,從不同公民的位置,到領導人的培養,從婦女的地位,到孩子的教育……簡而言之,后世的一切政治意識形態,都能在他這里找到源頭,匪夷所思的是,他還把這一切建成完整的思想體系,貫穿于整個關于正義的討論中。

完美嗎?很完美。柏拉圖對自己的這套理論自信嗎?不見得。因為所有的討論完成后,他不得不講一個靈魂轉世的故事,威逼利誘,勸人做正義的事。

那么,什么是正義的行為?二十一世紀的我們顯然不會完全同意柏拉圖的答案。這個被一代又一代思想家,反復思考的大問題,至今也沒有一個標準答案。至于該怎么做,就更是見仁見智了。

好在,人們在大多數時候并不會去思考這樣的問題,他們只用謀生就夠了。

精神政治學讀后感 篇5

孟德斯鳩的名著《論法的精神》博大精深,被譽為是“亞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到他的時代為止最進步的政治理論書”,而這本書所涵蓋的內容也遠遠不止法律和政治本身,還涉及了經濟、社會、自然等許多領域,全面地研究了各種因素對法的影響。

例如在第四卷當中,孟德斯鳩就從貿易的本質和特點、世界貿易的'變革、貨幣以及人口等方面討論了它們與法律之間的關系。有些學者還由此研究了孟德斯鳩的經濟思想。法經濟學(或稱法律經濟學、法律的經濟分析)是近幾十年來發展起來的一門交叉學科,雖然在內涵和外延上這一學科都超出了孟德斯鳩探討的范圍,但從本質上講都是研究法律和經濟的關系問題。這也再次體現了孟德斯鳩這部著作的歷史貢獻,即不是孤立地研究法律,而是把它與其他的社會和自然現象相聯系進行系統研究。

孟德斯鳩在書中還特別提到了公債,認為公債有許多弊端,并對公債的清償發表了自己的見解。聯想到歐債危機,人們是否仍能從這部名著中得到一些啟示呢?

精神政治學讀后感 篇6

佛教界禪師提出參禪有三種境界:未參禪時,見山是山,見水是水;參禪有所感悟時,見山不是山,見水不是水;至參禪徹悟時,見山只是山,見水只是水,這就是參禪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認識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內在本質,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實難達到。然而,如能達到這種最高境界,便無往而不勝。孟德斯鳩就是這樣一個努力探尋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開《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悟,并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孟德斯鳩(1689—1755)是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啟蒙運動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論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論法的精神》一書,雖囿于時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資產階級的法學著作中,可稱之為具有獨特風格的百科全書,也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古典名著。這部著作,對于十八世紀歐美各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準備和實踐,起著思想準備和理論指導作用,從而也為資產階級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 孟德斯鳩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稱之為《論法的精神》,其含義是什么呢?他回答說:“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

孟德斯鳩認為,只有從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決自然法與人為法之間的關系,才能進行各種法律分類。在這種思想支配下,他列舉了不同歷史時代、不同民族、不同社會政治制度的歷史事實和法律文獻,論證某一類型法律制度產生的共同原因。同時,他不僅停留在尋找某些共同原因這一層次上,而且還試圖建立某些原則。他說:“我建立了一些原則。我看見了:個別的情況是服從這些原則的,仿佛是由原則引伸而出的;所有各國的歷史都不過是由這些原則而來的結果;每一個個別法律都和另一個法律聯系著,或是依賴于一個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從尋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則,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發展中是一個不同的階段。從他的思想動機和目的來看,所謂建立的某些原則,就是指的一種理性的法則,這種法則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據這些理想法律原則所建立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就是正義的;反之,就是不正義的。他強調“我并沒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開,因為我討論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這個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種事物所可能有的種種關系之中”,并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法律為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為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其以前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于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并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實際上,他所努力尋找的法的精神,首先從宏觀上講,應是一種存在于所有法律當中的價值觀念,即人類正義的價值觀念,這種價值觀適用于一切法律當中。簡言之,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他的這種思想,對資本主義法律思想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的價值是被普遍接受的。雖然人們對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為價值,公正應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勛爵說:他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

司法公正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美國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訴帕爾默案說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這個案件是一個衡平法院決定不允許一個遺囑財產受繼人——他謀殺了立遺囑人——享有遺囑收益。雖然從法律表面上看,這位謀殺者享有繼承權,“但是,在這些原則之上還有一個更為一般的原則,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義情感中,這就是,無人應當從他自己的不公中獲利或從他自己的錯誤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對法律表面的、膚淺的理解,并在司法實踐中機械套用,這是“未參禪”或“參禪有所悟”時的一般境界;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內涵,并能熟練運用法律于辦案中,在當事人之間真正實現公正,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這種境界。裁判結果是不可能做到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的,因為總會有敗訴的一方(即使勝訴的一方也會有不滿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當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覺(即輸得服氣),卻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里,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瞧!多么省心。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結果,但這種結果絕不是一個高素質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為這樣做體現不出其應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也是體現其高超辦案水平的時候。凡是一流的法官,這時就像禪師一樣,在努力追求一種境界,他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為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為道德上的“貴族”。

在現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它與嚴格依法辦案的觀念的聯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做到嚴格依法辦案,就必須正確處理好法與情的沖突。在孟德斯鳩法律思想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即“法律總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見的。有時候法律走過了頭,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見的色彩;有時候就停下來,和感情、成見混合在一起。”

可見,孟德斯鳩認識到法律經常會和感情發生聯系,有時會產生沖突。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他認為,法律不能走過了頭,只從感情出發。司法實踐中,當法律與情理相沖突的時候,執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對具體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視而不見,“制定”一個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這種自由裁量權的隨意行使,實際上否定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種“衡平”或“正當背離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鳩認為,如果對法律制定例外的規定,實際上就破壞了法律的原則的規定,其結果后患無窮。他舉例說明:“查理七世說,他獲悉在以習慣為準則的地區,訴訟當事人違背王國的習慣,在一個案子判決三、四、六個月之后才提起上訴;所以他規定,除非檢察官有舞弊或欺詐情事,或是有阻礙當事人起訴的重大明顯的原因,當事人應立即起訴。”因為有例外的規定,結果當事人在30年后還在上訴。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慮?法官在裁判時肯定要考慮,但是堅持嚴格依法辦案是首要前提,不能為了個別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損害整個法治的尊嚴。法官在遇到法與情沖突的時候,并非毫無良策,只有舍棄法律規定的唯一辦法,在堅持嚴格依法辦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決此類問題辦法的。

孟德斯鳩還把法律區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兩部分,人為法又分為國際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認為,人為法富于普遍性;政治法使人類獲得自由,民法使人類獲得財產,國際法則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則之上的;這幾種法律的淵源、目的和性質是不同的。

正如他在前面論述法的精神時所指出的那樣:“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可見,孟德斯鳩又在微觀上尋找法的精神,他認為,每一類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應當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開來談”,“不應當把法律和它制定時的情況分開來談”。

盡管他對法律的分類是不科學的,但其觀點對當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就是要求執法者在適用法律時,既要從宏觀上體現公平、正義的要求,又要從微觀上探尋某個部門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全面、準確理解法律,正確適用法律。

在司法過程中,法官遇到法律規定不明確時,就要思考立法者設立該法律或法條的目的和原意是什么,努力探尋法律深層次的含義,從立法目的的角度來正確解釋法律,以正確適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尤其“當采用文義解釋或其他解釋方法,得出兩個不同的解釋意見而難以判斷哪一個解釋意見正確時,應當采納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釋意見。”“法律的目的,不僅是法院解釋法律的標準,也是評價和判斷法院判決是否妥當的標準。”

如何尋找立法的目的和原意?一般來說,每一個部門法律都會開宗明義,說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但這樣的規定,使人尚覺得太原則、太抽象,不能確切把握立法者的目的。因此,有學者提出三種尋找法律目的和原意的具體方法:一是語義原意說,認為解釋者應從法律所運用的詞語本身去尋找立法原意。二是歷史原意說,認為尋找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詞語本身,而必須借助對各種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釋者能夠了解法律得以通過的一般社會狀況,以及立法者欲通過法律予以救濟的對象或要解決的問題,從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三是理性原意說,認為應訴諸于立法者假設的方法來尋找立法原意,即解釋者基于立法者是以合理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理性立法者的假設,想立法者之所想,以重構立法者意圖的方式來解釋法律,彌補法律所可能存在的漏洞。

筆者認為,從歷史原意和理性原意方面更能尋找到立法者的原意和目的。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立法目的進行分析。該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立法者制定該條的目的是什么?我們分析一下該法制定的時代背景。在20世紀90年代,制假賣假的行為十分普遍,發生了許多危害消費者生命和財產的案件,嚴重損害了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也成為困擾政府的嚴重社會問題,而地方行政部門由于地方保護等原因存在打擊不力的情況。因此,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立法者制定了該法。該法第49條雙倍索賠的規定,為消費者提供了有力的自力救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政府力量的不足。可見,立法者的目的應包括支持消費者“知假買假索賠”行為。

《論法的精神》就像儲藏百年的老酒,醇厚甜美,值得細細品味。也許筆者的解讀仍是片面、不準確的,但不妨礙對經典的欣賞。

精神政治學讀后感 篇7

《論法的精神》是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學史具有重大影響的著名法學著作。作為一個法學專業的學生,我讀了這部著作覺得受益匪淺。

本著作共分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闡述法律與政體的關系。著者在第一卷中著重論述了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系、政體的種類以及它們各自的原則。在他看來主要存在三種政體: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緊接著他又在書中闡釋了各個政體與法律的關系,例如他將民主政體分為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然后又分別將他們與法律的關系進行詳細地闡釋。在這當中他無情的鞭撻著封建專制并贊揚了民主的制度,可見這位著名啟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他在這一章節中說民主政治的國家有一種強悍的原動力——品德。

并且稱民主國家中的執法的人要遵從法律并且承擔責任。這些都在證明著這位啟蒙思想家的偉大之處,他能夠準確的總結民主政治與法律之間的相互作用關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調節的范圍比如品德。在這一卷之后的幾章孟德斯鳩又闡述了教育法律與政體的適應,立法與政體的適應,各種政體原則所產生的結果與民法、刑法的繁簡,判決的形式,處罰的方式等之間的關系,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系最后概括總結了三種政體的腐化。其中給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系。在這一章中作者闡釋了奢侈和奢華的由來,即財富分配不均貧富差距的存在,這一觀點的提出讓我不禁感嘆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驚嘆的智慧!而且在這之后這位大思想家還就中國限制奢華以及奢華之后的后果進行了闡釋,他認為中國人口規模十分之大,所以奢華在中國十分可怕,中國的君王要求臣民們男耕女織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樂的工藝。他還在其中提到了中國歷代君王滅佛之事。此外他還指出歷代君王無不是從艱苦起家奪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驕奢淫逸收場。他廣泛的知識讓人不得不欽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準確,即使是現代的史學家也是這樣分析當時中國的情況的,而作為那個時代的孟德斯鳩就已經可以透徹的分析這一問題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論述了法律自由的相關問題,然后緊接著又引出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種權力的關系,并且還引入了英格蘭和羅馬法實行三權分立的教訓詳細闡述這三種權力之間應該是相互制約,相互依存,作者告訴人們:如何處理三者之間的關系將關乎國家政體的鞏固,以及民眾、社會團體、政黨等社會階層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問題。(讀后感 )在這一卷的章節中著者詳細闡釋了國家與防御力量、進攻力量,其次他還闡釋了自由和民主的含義。他解釋說在有法律的國家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求人們做應該做的事,不強迫人做自己不需要做的事。這一解釋恰好契合了現代國家中立法時遵循的自由的理念,讓我讀了之后不禁要感嘆偉人具有如此強大的智慧,思考問題竟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關于三權分立的闡釋,孟德斯鳩也說自己總是離不開羅馬,他在說三權分立的時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羅馬,不僅僅論述了羅馬的三權分立的制度而且還說明了羅馬國王被驅逐后三權應如何劃分,并說四種東西影響了羅馬的自由與民主:一是貴族獨占了宗教、政治、民間和軍事上的一切職位;二是執政官擁有過大的權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選舉中幾乎沒有發揮任何作用。其后他又詳細地論述了羅馬的這三種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方面的具體制度。這些就是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留給我們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三權分立制度,讓后世的人受益匪淺。

在第三卷中作者引入了一個十分新穎的關系即法律與地域和氣候的關系。這在我們看來甚至是有點可笑的沒有科學依據的觀點。首先他說明了氣候對人的影響例如對人的性格、人們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對于人民的信任等等。并在其中批評了印度人由于炎熱而追求“不動”,認為這種懶惰不利于國家的發展,而立法者也總是無法克服這種氣候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對于這一觀點我一時不置可否。但是在我看來氣候雖然是會有一些影響但不能斷然的下結論認為氣候會有如此之大的影響,這樣的觀點有些主觀和片面。

另外作者還提到了中國,他給予了中國君主鼓勵耕織的舉措以高度的表揚,認為這種制度可以鼓勵人們進行勞動從而避免了懶惰這一問題。另外作者還認為氣候會影響人的性格、飲酒習慣、疾病、兩性關系甚至在立法方面都有影響。在這一卷中我覺得有一章讓我覺得很奇怪但又忍不住細細讀了,那就是第十八章 土壤性質與法律的關系。法律是人文科學中的東西,而土壤則源于自然,是天然形成,二者究竟有怎樣的關系呢?讓我十分費解。首先他糾正了大家的'傳統觀念即土地肥沃的地方應該有更多的人居住,他認為越是肥沃的地方就越是會有人來侵略所以很多人會選擇貧瘠的地方居住。另外作者還認為貧瘠的土地會讓人更加靈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氣,會在戰爭中表現得更加的勇猛。他還說精于法律與各民族的謀生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一個從事商務和航海的民族比一個僅限于耕種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廣泛的法律知識。從事農業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

律知識。從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獵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識要多得多。我不得不說看過了這些記述之后我確實認同了孟德斯鳩的觀點,這一次是偉人的獨特的觀點與思考問題的角度讓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閱讀未來得及細細品讀。但僅僅是只言片語間也讓我見識了很多東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論述了貿易、人口、貨幣、宗教與法律的關系。這些幾乎涵蓋了所有影響法律制度的因素并且還進行了詳細地論證,舉出了很多實例來證明他的觀點。其中讓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關于宗教的論述。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孟德斯鳩并非一個真正的無神論者,他認為一些宗教的教義可以教化臣民,不應該完全放棄,應使其與政治相結合。例如他說基督教讓人們相互敬愛。毫無疑問,這個宗教希望每個民族都享有最好的政治法規和最好的民事法律。因為,除基督教之外,這些最好的政治法規和最好的民事法規就是人們能夠“給予”和“收受”的最大的幸福了。雖然我們不能說作者的觀點是錯誤的,但是他只看到了宗教的表象而未能深刻認識到宗教的本質是唯心的,與法律的本質是想背離的。這樣的觀點也使孟德斯鳩日后的研究受到了局限。

在第六卷中作者從歐洲的立法實際和法律發展等方面論述了正確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詳盡的記述了羅馬法中繼承法的起源與變革、新西蘭民法的起源與變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證明著自己的觀點即三權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關制定方法。

其實縱觀全書我們不難看出來,孟德斯鳩未能完全摒棄封建制度,他的觀點趨向于將封建制度和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相結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脫離宗教。他認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積極的作用。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觀點的局限。

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的這部巨著給世人帶來的影響之巨大。《論法的精神》在那個黑暗的年代給了多少人思想的啟迪,給歐洲的黑暗的封建統治社會帶來無限的光明。更給后世留下一筆無可估量的財富,讓后世的人們不禁感嘆偉人的智慧與思想是如此之偉大。這位偉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也將永垂不朽!

精神政治學讀后感 篇8

所謂理想國,是柏拉圖推理出的一個充滿正義和美德的國家,這個國家由立法統治者、國家護衛軍、普通勞動人民三個階級組成。柏拉圖一生大部分時間居住在古希臘民族文化中心的雅典,他熱愛祖國,熱愛哲學。他的最高理想也是該書的核心思想——哲學家應為政治家,政治家應為哲學家。哲學家不是躲在象牙塔里的書呆子,應該學以致用,求諸實踐,做 “靠譜”的實行家,做行動上的巨人。有哲學頭腦的人,要有政權;有政權的人,要有哲學頭腦,找到自己堅強的核心——正義與美德,用哲學的思想來管理民眾。

讀《理想國》無疑打破了我對哲學家淺薄的認識——以為只會立書著作,玩文字游戲;以為其文字讀來定是詰屈聱牙;以為研究哲學只是極小部分人熱衷的事業。令人訝異的是,本以為哲學,何況像《理想國》這樣的西方哲學史上輝煌巨著一定玄之又玄,艱深難讀,或許使普通讀者有如墜云端不知所蹤之感,更甚者頭昏腦脹,挫敗感頓生,不可卒讀。事實不盡然。我所拜讀的是郭斌等人的譯本,據說是青年讀者較為喜愛的版本,不僅譯出了原書的內容,而且譯出了原書的神韻,加之原著采用一問一答的辯論形式,不急不躁,循循善誘,節奏緊湊,引人入勝。柏拉圖的辯論被稱為詭辯,曾言“你不可能在辯論中戰勝我”。柏拉圖與師而兼友的蘇格拉底往返論證,將欲立人,先求立己,后蘇格拉底被控傳播異論毒害青年,被判死刑,蘇格拉底從容答辯,竟以身殉。柏拉圖目擊心傷,終其魂夢以之,不能忘懷。柏拉圖以繼承蘇格拉底大業自任,共著對話二十五篇。該書讀起來,文字溫暖,情感飽滿,并且令人感動。我想經典的影響力不在于振聾發聵的論斷,而在于它給世人幽暗閉塞的觀念世界以一道耀眼的光芒,給世人帶來的感動和信念。

柏拉圖第一卷開卷不久即開始討論究竟正義是什么。他與形形色色的人展開辯論,正義是“有話實說,有債照還”?是“強者的利益”?柏拉圖對正義的討論是從區分城邦正義、個人正義開始的。他認為個人應當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首先達到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內秩序井然,對自己友善。在自身內部各做各的事,而不是表現為外部城邦的各做各的事,這大概就是柏拉圖要表達的正義。但我想當時正義的定義已不能完全適用于當今社會,而哲學正是一門充滿哲辯的一門科學,同樣與時俱進。

《理想國》一書,震古爍今,為西方知識界必讀之書。書中不僅討論到正義,還討論到優生優學問題、節育問題、家庭解體問題、婚姻自由問題、獨身問題、專政問題、獨裁問題、共產問題、民主問題、宗教問題、教育問題等等問題,柏拉圖的學問可稱為綜合性的。

讀書,見仁見智,存乎其人。毀之譽之,各求所安。關鍵在于細讀,慎思明辨之后,卻有心得,百家爭鳴可也。否則斷章起義,游談無根,那就了無意思了。

精神政治學讀后感 篇9

貴族是什么?想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一番理解。在一些人眼中,貴族階層是一群社會的寄生蟲,食利者:生活奢華無比,愚蠢無知,依靠家族的實力和吃祖宗飯的人。但是,這種思想就有些片面。在歷史的進程中每種階層的出現都有其必然性和不可替代的歷史作用,貴族階層也同樣如此。

歷史上的貴族階層同樣也為歷史的進步與發展做出了不可泯滅的功績,在讀過《論法的精神》之后,我認為貴族的作用主要有三點:

一、在生產力極其低下的社會歷史條件下,貴族起到了整合有限的社會資源,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

二、在封建社會的不斷的集權的過程中,貴族起到的抵制封建皇權和宗教勢力的擴張;

三、在戰亂時代,貴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護佑勞動者,保存社會生產力的作用。

在生產力極端落后的封建社會中,他們所起到的作用是整合有限的社會資源,促進社會發展的作用。我們可以明確的是,在當時人們對自然的改造能力相當有限的時候,在社會資源并不是很充足的情況之下,國家是無法通過向現在一樣通過大范圍教育來實現國民素質的提高。就像建國初期我們無法同時實現共同富裕一樣,只能通過一部分特殊地方或階層的優先發展,提高自身的素質與能力,然后在已擴散的形式逐步提高。而當時的貴族階層就扮演了這樣一種角色。他們占有大量的社會生產資料,有能力接受系統的教育。從而注定他們能夠在歷史的進程中擔任一個具有巨大社會推動力的階層。久而久之,隨著時間的檢驗,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傳承的重擔就落在了貴族階層的肩上。而隨著這個責任的重擔不斷增加,社會的資源也不斷向貴族集團靠攏。至于在后期貴族階層不斷地腐化、墮落。成為社會單純的寄生階層,我認為則是歷史發展過程中,制度出現的一種慣性,一種異變。錢穆在《國史大綱》中就曾經提到過制度的精神與制度一樣。當一個階層,一種制度的中心的精神因素發生質變之后,那么他可能就只具其表,而失去其內在的精華。就像老子、莊子、孔子等一批貴族(雖然是沒落的),他們對我國歷史的進程中發揮的重大作用有人可以否認嗎?他們的功績是不可抹殺的。

在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充滿了貴族與皇權和宗教的斗爭。每一個盛世的出現都是三種勢力達到相對平衡的`時期。在一個權力平衡的狀態之下,往往是政治比較清明,社會生產力發展相對較快,人民生活相對安定的時期。在這種平衡的構建之中,貴族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在元代之前,貴族在歷史上都是一個相對比較活躍的階層,皇權也并沒有向后期那樣,變成一匹脫韁的野馬,一發不可收拾。但是,當蒙古帝國入主中原,中國的階級構成發生巨大變動之后,再加上戰爭的破壞,中國的貴族階層普遍衰落,逐漸消失于歷史之中。同時中國政治進入了專制主義發展的高速時期。在明清之前,皇權并未發展到頂峰的時候,每個參政的貴族團體都力圖通過自己的力量來影響當政者的施政。在為本團體爭取利益的同時,統治者為了避免政治權利的喪失而時時保持警惕;同時,當時的宗教在發展的過程中占有大量的社會資源,貴族的參與也為社會保存了大量的而有效社會勞動力。這三種政治勢力的平衡為封建社會的發展發揮了重大的的作用。

孟德斯鳩在其作品《論法的精神》中就提到了貴族的這種監督作用。歐洲社會能夠在封建社會時期一直保持相對比較民主的狀態,貴族發揮了主要的限制君主權利的作用。當歐洲的路德教派的創始人在發表《九十五條論綱》被教會通緝的時候,對路德進行庇護的就是當地的大貴族。在這段時間內路德的創作活動和社會活動為以后路德教派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關于貴族階層在歷史的進程中,占有大量的人口與社會資源,在一個王朝的末期,為了爭奪國家的統治權而不斷進行的戰爭。但是,不能否認的是,貴族對封建社會的統治階層的更新和對人民的庇護作用。當一個封建王朝腐敗到一定階段的時候,就會有大量的人們去尋找一個強有力的勢力范圍去尋求庇護。但戰爭爆發的時候,貴族在向農民收取一定代價的情況下,同時還會給予農民強有力的保護作用,士族大莊園有能力提供一整套封建社會生活需要的生產生活環境。,所以當一個國家發展到末期的時候,總會有大量的農民脫離國家而成為附庸而存在,而貴族為了自己的生存會努力培植自己自己的力量,客觀上起到了保護作用,為人民提供了一個相對穩定的生產、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