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這兩個字給我的第一影響就是一架天平——而非劍或者盾牌——的形象。訴訟的本質特征在于:有平等對抗的雙方當事人,有獨立、中立的第三方作為裁判,裁判在聽取雙方的辯解的基礎上作出裁決。訴訟作為一種社會爭端的最后解決手段,作為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固然是因為有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但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訴訟具有一種天然的內在屬性,即公正。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則,私法主體之間的利益追求和調整原則上應由相關當事人自行解決。民事糾紛是平等主體間的有關財產和人身關系的糾紛,國家對其不宜直接干預,因此,法律賦予人們以訴權和自由處分權。民事訴訟法只有充分保障人們的訴權和自由處分權,才能體現以權利為本位的宗旨。在這個意義上說,可能當事人主義的、對抗式的訴訟才算得上真正的訴訟。陳瑞華老師說過,在某種意義上講,訴權才是最重要的人權。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在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獲得一個hearing(聽審)的機會,獲得一個公平裁判的機會,可能比其它救濟更重要。雖然這是從刑事訴訟上講的,但是在民事訴訟中,公權力嚴守中立,維護公平,保障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維持他們之間的平等對抗,就更顯得必要了。
我在前文中一直用“裁判”這個詞,而不是“審判”。這兩個詞的差異背后實際上含義深遠。裁判一詞表明了一種超脫的態度,而審判則蘊含著職權主義的沖動。權力天性有一種擴張的欲望,卻不說刑事訴訟中法官、檢察官以“打擊犯罪、為民除害”為己任,按耐不住超職權的沖動,視嫌疑人、被告人為“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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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一直是法學界爭論的焦點,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明其獨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本文謹從經濟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經濟法的獨立性,并在回顧經濟法歷史演進的基礎上分析論證經濟法歷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門,而且現實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門,當然要更加明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還須與相關的法律部門進行比較,最后以經濟法的特殊性分析經濟訴訟和經濟審判。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綜觀兩方的觀點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經濟法是否有有別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準。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準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并非如此,現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愿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边@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么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改造過來的“縱橫統一說”在學界曾占有相當的地位,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管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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